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293号
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城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7416XY。
法定代表人:杨忠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鲁军,男,1993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平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