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1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渠洪海,男,汉族,1946年4月23日生,住金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渠洪海的银行存款3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