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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1157号之三

王健、渠洪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健;渠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1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渠洪海,男,汉族,1946年4月23日生,住金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渠洪海的银行存款3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