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10264号 原告高关生,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高松青,秦皇岛市昊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军,男,43岁,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是个体修理厂的经营者,被告多次在原告处修理汽车,累计费用73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的修理费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高关生无法提供被告朱军的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关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