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289号
申请人:孙金周,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
申请人:王发光,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金周与被申请人王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金周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到期债权170000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金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到期债权1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莹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童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