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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财保27号

姚宗顺、宋学合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姚宗顺;宋学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财保27号

申请人:姚宗顺。

被

申请人:宋学合。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姚宗顺与被申请人宋学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应当及时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书复印件)。

审判员  李卓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