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25执200号之一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作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作玉;王凤杰;王成坤;李爱秋;王鹏;王晓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5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000169196125Y,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作玉,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凤杰,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成坤,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爱秋,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鹏,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晓剑,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作玉、王凤杰、王成坤、李爱秋、王鹏、王晓剑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鲁1725民初709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作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60);另作出(2017)鲁1725民初709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玉芝在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62×××20),现需划拨上述冻结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杨作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账号:62×××60)、马玉芝(开户行: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0)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二、续冻结被执行人杨作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账号:62×××60)、马玉芝(开户行: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0)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正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