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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3刑初2号

孙爱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孙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23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爱民,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检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爱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进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孙爱民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金彭牌绿色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案发时孙爱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车辆照片、被告人孙爱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爱民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爱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  贺宪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晓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