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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310号

段青娥与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段青娥;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段青娥。被执行人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段青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