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1881执1470号

张梅芳、胡斯权、英德市权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梅芳;胡斯权;英德市权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81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张梅芳,女,1987年3月12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胡斯权,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英德市权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茶园路英州大道西新天地**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胡斯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梅芳与被执行人胡斯权、英德市权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8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斯权、英德市权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梅芳借款15000元及利息。但由于被执行人胡斯权、英德市权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其财产情况,但由于被执行人胡斯权现在下落不明,所以未能履行义务,亦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斯权名下的财产情况,除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一些零星存款以及其名下有一台牌号为粤R×××××号小型轿车(另案已查封,但不知车辆去向,无法扣押)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胡斯权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图片以及村委会干部的调查笔录予以佐证。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斯权、英德市权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并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有约谈笔录予以佐证。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81执14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胡斯权、英德市权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梅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罗智星

审判员  邹 杰

审判员  李仕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巫昌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