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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民初52号

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蒙圣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爱心模具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蒙圣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爱心模具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52号

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52478817G

法定代表人:郎国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蒙圣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前开发区茂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78409352P。

法定代表人:吴凌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爱心模具加工厂,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号330682664110801。

主要

负责人:陈爱生。 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蒙圣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爱心模具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春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