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杨鹏,男。
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尧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董高建,男。本院在执行杨鹏与陕西蒲城磊鑫建材有限公司、董高建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33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案款610000元、执行费8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磊鑫建材有限公司、董高建银行存款61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文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