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内2201财保15号我院受理的申请人任桂芝诉被申请人高淑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对被申请人高淑芹所有的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乌兰支行,卡号为×××号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70000.00元,不得处分。附:(2019)内220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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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协助执行通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内2201财保15号我院受理的申请人任桂芝诉被申请人高淑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对被申请人高淑芹所有的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乌兰支行,卡号为×××号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70000.00元,不得处分。附:(2019)内220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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