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81民初10号
原告:孙祺,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许理文,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孙祺诉被告许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秋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