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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1民初10号

孙祺与许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6-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祺;许理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81民初10号

原告:孙祺,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许理文,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孙祺诉被告许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秋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