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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执3675号

李国在与张志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在;张志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3675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在,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志永,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关于李国在申请执行张志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3执36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