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3675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在,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志永,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关于李国在申请执行张志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3执36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