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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1财保101号

亓某、刘承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亓某;刘承礼;郭思英;刘某;胡兆雪;张国强;潍坊骏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101号

申请人:亓某,女,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刘承礼,男,1952年12月21日生,汉族,

申请人:郭思英,女,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刘某,男,2005年9月2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亓某,女,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胡兆雪,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张国强,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潍坊骏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中阳银枫大厦门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2767913R。

法定代表人:孙文波。 申请人亓某、刘承礼、郭思英、刘某与被申请人胡兆雪、张国强、潍坊骏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亓某、刘承礼、郭思英、刘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中实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兆雪、张国强、潍坊骏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