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101号
申请人:亓某,女,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刘承礼,男,1952年12月21日生,汉族,
申请人:郭思英,女,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刘某,男,2005年9月2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亓某,女,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胡兆雪,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张国强,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潍坊骏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中阳银枫大厦门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2767913R。
法定代表人:孙文波。 申请人亓某、刘承礼、郭思英、刘某与被申请人胡兆雪、张国强、潍坊骏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亓某、刘承礼、郭思英、刘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中实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兆雪、张国强、潍坊骏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