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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81财保8号之一

桑首利与王俊义其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桑首利;王俊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81财保8号之一

申请人:桑首利,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

申请人:王俊义,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住侯马市。 申请人桑首利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俊义所有的×××号车辆。申请人桑首利愿以其所有的×××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桑首利所有的×××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