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4执9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中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9143404XN。法定代表人钱建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程斌、郭杨,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市晴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441376791E。法定代表人张有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中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晴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鄂0114执9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市晴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锦狮丽苑1单元101、1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7773号、0027774号];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长寿里建新****商铺第3间****、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蔡200900098、蔡200900094);位;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长寿里建新****第****房屋屋所有权证号为蔡200900132);位;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小区**楼****房屋屋所有权证号为蔡2015008715);位于武汉市;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楼附属楼**房屋证号为蔡2012006510)。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州中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晴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锦狮丽苑1单元101、1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7773号、0027774号];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长寿里建新****商铺第3间****证号为蔡200900098、蔡200900094);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长;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长寿里建新****第****房屋900132);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小区**楼****房屋5008715);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东区9;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楼附属楼**房屋51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胜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