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52号
申请人:王宜庭,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
申请人:曲兵,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
申请人:聂丽贞,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申请人王宜庭与被申请人曲兵、聂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兵、聂丽贞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车号为鲁C×××**的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曲兵、聂丽贞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姬荣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