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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152号

王宜庭、曲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宜庭;曲兵;聂丽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52号

申请人:王宜庭,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

申请人:曲兵,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

申请人:聂丽贞,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申请人王宜庭与被申请人曲兵、聂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兵、聂丽贞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车号为鲁C×××**的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曲兵、聂丽贞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姬荣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