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7520号
原告:江献潮,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江贡舟,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系原告兄弟。
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大道**华景新城华门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4880R。
法定代表人:郑友得。
原告江献潮诉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江献潮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献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献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献潮负担。
审判长 陈穗芳
审判员 叶汉杰
审判员 廖雅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