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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7520号

江献潮与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江献潮;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7520号

原告:江献潮,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江贡舟,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系原告兄弟。

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大道**华景新城华门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4880R。

法定代表人:郑友得。

原告江献潮诉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江献潮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献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献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献潮负担。

审判长  陈穗芳

审判员  叶汉杰

审判员  廖雅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