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7104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玉梁,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蕾,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8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大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城(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