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02民初108号
原告:金华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
法定代表人:叶荣华,总经理。
被告:王明亮,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志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