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3民终2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6349101G。
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培祥,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华,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增举,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军,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国际汽车城**)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65757。
法定代表人:杨明钧,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杨明钧,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诉人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因与被上诉人朱志军及原审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明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王宇堂
审判员 吴公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海燕
书记员王丽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