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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初57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贾跃亭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当事人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贾跃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初57号

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元,胡一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跃亭,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义、付玉琴,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公司)与被告贾跃亭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本院给予2个月时间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 原告华融证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79489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68826433.86元(以79489万元为基数,利率按7.3%/年计算,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不含)止,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5117105元。(以未付本金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2月13日暂计至2018年8月21日(不含),共189天,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付)。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的10046万股(截至起诉日质押股票数量)乐视网(证券代码为:300104)股票及质押股票分红、转增、送股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一至三项诉讼请求中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B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次日,双方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质押股票为乐视网(证券代码为:300104),质押数量为3809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79989万元,回购利率为6.7%,按季度付息,违约金比率为日0.5‰,预警线为170%,平仓线为150%,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4月27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4月26日。2016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一笔补充质押交易,补充质押乐视网股票数量100万股;2017年3月2日,双方进行了两笔补充质押交易,合计补充质押乐视网股票数量179万股;2017年3月3日,双方进行了一笔补充质押交易,补充质押乐视网股票数量620万股;2017年3月6日,双方进行了一笔部分解除质押交易,部分解除质押乐视网股票数量85万股。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告以所持合计4623万股乐视网股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4月25日,经被告申请,双方签订《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将原协议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7年5月26日,约定还本付息方式及延期期间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等。后被告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偿还本息,仅于2017年4月26日偿还约定利息5508131.42。2017年4月26日当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通知》,后被告于2017年5月2日偿还部分约定本金500万元。届时,被告尚未偿还本金余额为79489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5月9日,经被告申请,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追加补充质押乐视网股票400万股,并约定还本付息方式、延期期间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等。届时,被告以其所持合计5023万股乐视网股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8月21日,乐视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届时,被告质押给原告的股票数量为10046万股。2017年9月9日,被告最后一次申请延期购回。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8年4月25日,2017年4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25日止的回购利率由6.7%/年调整至7.3%/年,同时约定还本付息期限、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等。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陆续通知被告其质押股票的相关情况,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该期间被告质押给原告的乐视网股票均已被司法冻结。2018年2月5日,因被告已存在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原告发送《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处置通知书》,宣布被告的前述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业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之前偿还该业务全部剩余本金79489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告未与理会。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融证券公司根据其与被告贾跃亭签订的协议管辖条款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院应驳回原告华融证券公司的起诉。原告华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诉讼费474096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启其

审判员  梅 冰

审判员  伍华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雅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