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4民初17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
原告:杨甲,男,汉族。
原告:杨乙,男,汉族。
原告:杨丙,女,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摩尔中心**4陈。
负责人:吕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杨甲、杨乙、杨丙与被告黄某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杨甲、杨乙、杨丙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杨甲、杨乙、杨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宋某某、杨甲、杨乙、杨丙负担。
审判员 杨秋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