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2403民初4253号

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与刘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刘瑞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3民初4253号

原告: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敦化市敖东大市场。经营者:王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华,男,住敦化市。

被告:刘瑞义,男,住敦化市。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与刘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褚庆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