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3民初4253号
原告: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敦化市敖东大市场。经营者:王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华,男,住敦化市。
被告:刘瑞义,男,住敦化市。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与刘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敦化市铭源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褚庆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