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执2133号
申请执行人:刘从领,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杨汉西(又名杨汉希),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从领与被执行人杨汉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将扣划的杨汉西银行存款4847元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杨汉西银行存款4847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阴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