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8号
申请人:四川省春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林朝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冲冲,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涵,系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张才学,男,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人四川省春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才学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556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邹青(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6××××××××)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1栋5楼6号商品房(权1734933)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1月11日,申请人四川省春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将成都仲裁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春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才学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556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案外人邹青(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6××××××××)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1栋5楼6号商品房(权1734933)在价值1556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