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林,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玉,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企业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创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荣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洪林因与被上诉人泉州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2民初4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洪林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洪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洪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经艺
审判员 王一平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俊杰 2-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