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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行审3号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杨贵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杨贵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金沂,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杨贵田,男,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杨贵田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8]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杨贵田未经批准,擅自于2006年8月份开始非法占用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四组(原查旧庄村)村集体土地456平方米建设沿街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沂国土资罚字[2018]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456平方米退还给村集体;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3、对你户非法占地456平方米建设沿街房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9120元人民币罚款”。并依法告知了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8]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沂南县大庄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 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3项,即对被执行人杨贵田罚款9120元人民币,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公峰

审 判 员  李维海

人民陪审员  代立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