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88号
申请人:温东城,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振雄鞋材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委斜对面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69953305R。 投资人:温东城。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建红,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
申请人:广州征履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64620L。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申请人温东城、广州市花都区振雄鞋材厂与被申请人张建红、广州征履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东城、广州市花都区振雄鞋材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红、广州征履鞋材有限公司共计255422.56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东城、广州市花都区振雄鞋材厂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由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建红、广州征履鞋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55422.56元的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学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远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