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书 (2019)宁0502财保1号
申请人:中卫市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金河小区****楼**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在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成、张韶华,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宁夏腾格里金沙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迎闫公路立交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金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卫市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腾格里金沙海旅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南街支行账号为:×××、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共计78万元。申请人中卫市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价值7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卫市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腾格里金沙海旅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南街支行账号为:×××、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共计7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中卫市安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曹莹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