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3刑初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传卫,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8〕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传卫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红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传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施传卫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新密市米村镇方山村路段时,撞上行人禹某某,致其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施传卫口头传唤到案。经鉴定,施传卫血醇含量为250.90mg/100ml。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施传卫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施传卫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施传卫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取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施传卫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施传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施传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传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传卫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传卫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施传卫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施传卫血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施传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施传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4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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