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587号
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石桥北街**。
法定代表人:蒋忠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吴娟,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王伯平,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娟、王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