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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91执保4号

刘闽燕与田斌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闽燕;田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91执保4号

申请人:刘闽燕,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

申请人:田斌,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刘闽燕与被申请人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闽燕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田斌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阳光名家小区8号楼1009号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胡悦以名下坐落于高新区长江街80号森警综合楼1-6-2号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田斌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阳光名家小区8号楼1009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胡悦名下坐落于高新区长江街80号森警综合楼1-6-2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黎明

审 判 员  尹立成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陈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