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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财保47号

深圳市科新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科新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财保47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新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南环大道松白工业区园C区第2栋第3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火金,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东莞市捷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石涌村西城工业区二区金金碧园C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秀奇。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深圳市科新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捷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科新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捷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20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深圳市科新泰科技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320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新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捷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204元的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原告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352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新泰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利宝

审判员  梁永俊

审判员  程 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佩欣朱文健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