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1执1072号
申请人:牟庆娥
被执行人:王彦杰申请执行人牟庆娥与被执行人王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吉08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吉08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洪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浩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