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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1执1072号

牟庆娥与王彦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牟庆娥;王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1执1072号

申请人:牟庆娥

被执行人:王彦杰申请执行人牟庆娥与被执行人王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吉08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吉08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洪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浩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