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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72执29号

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正安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0-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正安航运有限公司;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7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九子大道10号中天花园23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73031656T。

法定代表人:纪来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正安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阳县乔木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70913622G。

法定代表人:魏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魏伟,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魏星,女,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正安航运有限公司、魏伟、魏星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正安航运有限公司、魏伟、魏星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