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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财保9号

李亮山与仉立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亮山;仉立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财保9号

申请人:李亮山,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仉立田,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 申请人李亮山与被申请人仉立田诉中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亮山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仉立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仉立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仕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