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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81刑初7号

刘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281刑初7号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东,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洪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8]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忠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2日晚上10时许,彭某1来到被告人刘东位于洪江市安江镇商业西路黔阳五中家属区旁的家中,找被告人刘东要购买40元的毒品海洛因,彭某1付给刘东40元现金之后,刘东从一个装有口香糖的红色小罐子里拿出一个大约0.03克至0.04克的海洛因小包子给了彭某1,彭某1用自己携带的注射器在刘东家里进行了毒品注射,注射在其右手肘关节内侧。 2018年8月23日早上约7时许,李某来到被告人刘东的家里,找被告人刘东购买80元的毒品海洛因,李某付给刘东80元现金之后,刘东从一个装有口香糖的红色小罐子里拿出一个大约0.07克至0.08克的海洛因小包子给了李某,李某用自己携带的注射器在刘东家里进行了毒品注射,注射在其左手手臂肱二头肌处。 2018年8月23日早上8时许,李某在注射毒品的同时,彭某2来到被告人刘东的家里,找被告人刘东购买毒品海洛因,彭某2用微信支付给刘东95元之后,被告人刘东从小罐子里拿出两个大约0.03克至0.04克的海洛因小包子给了彭某2,彭某2将其中一个海洛因小包子给了李某,一个用注射器注射在自己左侧腹股沟静脉血管处。 本院另查明,2018年10月16日13时许,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安江纱厂医院后面廉租房附近将被告人刘东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刘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廖某、彭某1、李某、彭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洪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检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东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刘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东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东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东的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  跃  文

人民陪审员 杨  胜  德

人民陪审员 尤  世  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曼雨 代理

书记员 杨曼雨(兼)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