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6789号原告韩笙,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文阳路**宝龙城市广场**楼**。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芳路口中饰大厦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1803。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西路******信用代码:913702027908442903。
法定代表人:戴风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附楼(**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法定代表人:刘慧永,该公司总经理。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奇,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笙与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笙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珂
审 判 员 纪仁峰
人民陪审员 吕良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