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922民初755号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对原告罗文会、张武声、字光珍、张梦、张露、张文宇与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云县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云092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云092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11至13行“案件受理费3397元,由原告罗文会、张武声、字光珍、张梦、张露、张文宇负担3141元,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云县供电局负担238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397元,由原告罗文会、张武声、字光珍、张梦、张露、张文宇负担3141元,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云县供电局负担256元。”
审 判 长 杨彦安
审 判 员 潘明珠
人民陪审员 马光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铧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