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6965号
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浙师大校内)。
法定代表人:王纪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卫华、王帆,金华市婺城区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凯璐,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葛凯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凯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法官助理卢彩霞 代
书记员 江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