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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15号

汤义才、黄家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义才;黄家友;董传高;张厚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汤义才,男,生于1948年1月1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申请执行人:黄家友,男,生于1959年1月2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申请执行人:董传高,男,生于1945年3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张厚梅,女,生于1965年1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关于汤义才、黄家友、董传高与张厚梅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1120、1121、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厚梅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体育中心支行账号为62×××70的存款予以划拨212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