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韩荣义,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那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48350E。
法定代表人:郑俊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荣义与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既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荣义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退还其预交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0000元,本院于同年8月10日将该款退还其。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韩荣义以已就本案的解决与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5号】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2执1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荣义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有明
代理
审判员 李令涛
代理
审判员 黄尧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