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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2民初167号

彭芳与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陈道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芳;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陈道标;杨庆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民初167号 申请人彭芳,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港窑路**。 法定代表人陈道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道标,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杨庆龙,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芳与被告申请人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陈道标、杨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芳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陈道标、杨庆龙银行存款8614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陈道标、杨庆龙银行存款8614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彭芳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四新路1-2-1004号房屋1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8.6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暹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