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8023号
申请人:张春华,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川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迎生。
被
申请人:江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9层901-2。
法定代表人:刘迎生。
被
申请人: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1822室。
法定代表人:刘迎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春华诉被申请人江川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川控股有限公司、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春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川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川控股有限公司、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8万元的财产,并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川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川控股有限公司、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 洁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