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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8023号

张春华与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华;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控股有限公司;江川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8023号

申请人:张春华,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川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迎生。

被

申请人:江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9层901-2。

法定代表人:刘迎生。

被

申请人: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1822室。

法定代表人:刘迎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春华诉被申请人江川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川控股有限公司、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春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川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川控股有限公司、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8万元的财产,并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川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川控股有限公司、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 洁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