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7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建,男,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垣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7执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8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