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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7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建与被执行人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盛建;张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7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建,男,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垣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7执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8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