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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刑初45号

陈可夫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陈可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可夫(曾用名陈之纳),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8]2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可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可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份的一天、7月份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可夫分别在其位于瑞安市的家中,容留郑某2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大麻。 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可夫在上述地点容留郑某2、郑某1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大麻。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陈可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可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2、郑某1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可夫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可夫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可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王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