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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13民初6566号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芬尼工艺品有限公司、魏成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芬尼工艺品有限公司;魏成林;宫德花;赵伟;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213民初6566号

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岳兴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系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芬尼工艺品有限公司,地址不祥。

被告:魏成林,男,1936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宫德花,女,1944年3月4日生,汉族.

被告:赵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丽,女,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芬尼工艺品有限公司、魏成林、宫德花、赵伟、魏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地址和联系方式,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立珠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