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执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汪建中。
被执行人:韩银军。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浙0127执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韩银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3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韩银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3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章财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方俊超 来源:百度“”